产假申请书优秀8篇

时间:2024-02-10 12:48:07 分类: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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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申请书优秀8篇

产假申请书篇1

尊敬的领导:

由于本人怀孕并临近生产(预产期是xxx年xxx月xxx日),为确保生产顺利并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各项规定,本人可以享有产假98天+晚育假15天+(剖腹产假30天+独生子女假35天)共178天。

结合本人情况及工作岗位需要,本人申请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连休产假60天,余下产假按上半天休半天的形式休假。60天连休假期间,本人工作由骆婵容代为接管。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产假申请书篇2

尊敬的领导:

本人的产休假将于**年**月**日休完,在休假期间身体已恢复到正常状态,完全可以胜任公司安排的各项任务。特此申请复工。盼早日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产假申请书篇3

尊敬的领导:

我于x年x月x日生下宝宝,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顺产产假90天,晚婚晚育多30天,寒暑假顺延),特申请休假128天,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恳请批准,谢谢!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产假申请书篇4

尊敬的学校领导:

本人因妻子分娩,需要看护,特此请假回家陪产15天,时间从20xx年5月2日到20xx年5月16日,共计15天。请领导批准。

产假申请书篇5

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本人于××××年××月份怀孕,预产期为 ××××年××月××日),属于计划内合法生育第一胎,并属晚婚、晚育。鉴于家庭住地(××××)与工作单位(××××)之间距离较远以及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根据中心相关规定,产妇休假应为××××天。我现特向中心申请休产假,预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望领导给与审批为盼。感谢!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产假申请书篇6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于*年*月*日申请了产假,至*年*月*日产假到期。但由于以下原因,只能申请延长假期,请领导批示:

一、 孩子无人照看。由于父亲工作繁忙,弟弟又在上学,所以母亲脱不开身,而婆婆家又在外地,至今两个多月以来一直都是本人独自在照看孩子。

二、 家庭所在地与学校距离太远,即使中午休息时间加上单位照顾的哺乳时间,也来不及等车坐车往返回家。

基于以上原因,特申请延长产假2个月,请领导批准,由衷感谢各位领导的关心与厚爱。

产假申请书篇7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0天,自即日起向办公室请产假,相关的工作已经交接给了xxx同事,相信她可以很好把工作做好,如有其它工作问题可远程联系,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

此致

敬礼!

产假申请书篇8

尊敬的学校领导:

本人于20xx年8月休完产假后,又申请了5个月的哺乳假,请假期限从20xx年8月13日——20xx年1月13日,现在假期已结束,特向学校提出销假申请,烦请领导批示为感。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1月13日

附:产假相关知识

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晚育产假的规定于20xx年1月1日起已经取消了,修正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全国各地的'规定标准不一,应以当地最新颁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准。

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晚育产假的规定于20xx年1月1日起已经取消了,修正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全国各地的规定标准不一,应以当地最新颁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准。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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