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执行申请书最新5篇
申请书是递交给上级领导看的,是表达我们合理请求的一种书面材料,申请书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较多的书信文本,以下是58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转执行申请书最新5篇,供大家参考。
转执行申请书篇1
申请人:xxx,女,xxx年xxx月xxx日生,汉族,住xxx 市xxx弄xxx号402室。电话:
系拟强制执行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请求事项
终止执行对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
贵院于20xx年3月xxx日查封了上述被执行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xx年3月xxx日前履行义务。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也无从知晓被执行人是否收到。事实上被执行人xxx自20xx年6月xxx日已被羁押于xxx市xxx看守所,后被移送至xxx监狱。鉴于被执行人xxx无法以正常人的身份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义务,故提请法庭查证当时送达的地址及签收人,以确认被执行人xxx是否真正收到过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义务的故意。如果草率认定因被执行人xxx至今未履行此义务而作出强制拍卖其房产的决定,是对被执行人xxx的极大不公平,也是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极大侵害。
二、拟强制拍卖执行的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产,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离婚前属于共有财产,离婚后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强制拍卖该房屋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房屋本是1996年双方准备结婚时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且当时因为被执行人工作刚刚起步,买房的大部分资金还是申请人筹集的。证据4所示的动迁协议提到的补偿款,其中 xxx 元也是双方共同出资的。即此房产的增值部分至少有xxx元这一半的份额确定属于申请人所有。
(证据1:付款单据)
20xx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因感情破裂及其它纠纷协议离婚,xxx为了儿子自愿放弃他份额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只保留了居住权,因房产证被债权人扣押而无法进行过户,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实际转让。故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屋目前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
(证据2:自愿离婚协议书)
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申请人认为该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其一,根据(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有理由认定该房屋并未进行抵押。当时辩护人已在当庭请求法庭认定此房屋抵押有效,并折价扣除相应数额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法庭并没未确认此房屋抵押有效,还是将该房屋折价款列为非法集资。其二,被执行人xxx当时主动找该债权人拟将此房屋转让或以抵押的方式归还一部分款项,并将房产证交出,但该债权人并未同意,也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所以此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
另外,有人主张被执行人xxx无权私自将此房屋进行处置是没有根据的。因为(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犯罪的主体是被告单位,即x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个人。至今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公司负债经营的情况下,其法人无权处置自己的私人房产。
三、执行此房屋拍卖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1、(xxx)xxx执刑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是(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其判决如下所示:一、被告单位xxx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xx万元。二、……三、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证据3:xxx市x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x)xxx刑初字第xxx号第6、7页)
在第三条中明确写明是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而上述被执行房屋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在1995年左右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系被执行人xxx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应被强制拍卖。
(证据4:xxx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xxx),拆迁补偿时间为20xx年xxx月xxx日,而集资行为发生在20xx年xxx月,表明此房屋并非是违法所得购置的房屋,为其合法私有财产)
2、另外,(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即刑事判决书所列的被告单位:xxx有限公司,被责令退赔的义务人也应是x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被害人应该提请贵院去查封并清算xxx公司来追讨损失,强制拍卖xxx的唯一私有财产并无法律依据。
3、依据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刑法第六十四条作出的判决执行问题》一文的观点,认为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其仅表明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并非是确定一种具体的刑罚,也非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具体裁判,该判决不具有执行的效力。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才未将刑事判决书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执行规定》第2条第(1)项将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未将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书明列其中,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
三、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的房产根本没有被执行人xxx的份额。即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20xx年此两套房屋基本上是同时进行拆迁,根据有关拆迁法律规定,被执行人xxx只能在一处享受拆迁政策,所以他选择了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房产。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这一套房屋不管动迁协议上有没有他的名字,补偿的面积都不会发生变化。即根本没有他的份额,况且他并没有在动迁协议上签字。后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离婚,动迁协议上更没有保留他名字的必要。且动迁协议当然以发生更改后的最新协议为合法有效。
(证据5:xxx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xxx等),拆迁补偿时间为20xx年xxx月xxx日,与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拆迁几乎同时进行。且被执行人xxx未签字,修改处有xxx市xxx区xxx镇人民政府的盖章确认。)
四、拟强制拍卖执行的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屋,是被执行人xxx的唯一住所。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早已离婚,被害人所提供的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房屋是申请人的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xxx没有关系。所以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是被执行人xxx唯一的住所。如果强行继续拍卖程序将至被执行人无处可住,无家可归。尤其是在他出狱后会同时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与社会压力,对已稳定的社会关系将产生巨大影响,,其必会造成不安定不和谐的社会影响。
五、被执行人xxx还有一个未成年儿子需要抚养。
20xx年申请人与xxx离婚,儿子xxx时年10岁。当时约定xxx由申请人抚养,被执行人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但至今一分未付。如果法庭定要不认可申请人所述,继续强制处置被执行人所存的唯一财产,也提请法庭考虑此因素,扣除8年共计96000元抚养费以供抚养儿子为盼!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及拍卖程序,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x人民法院执行庭
转执行申请书篇2
申请执行人:_____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______
负责人:___职务:经理电话: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
住所地: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__)顺民初字第67__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__)顺民初字第67__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__法院
申请人:
______北京分公司
年月日
附:(__)顺民初字第67__号生效判决书壹份
转执行申请书篇3
复议申请人:
复议申请人: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x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x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x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x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x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x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x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x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x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
刘x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
(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x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
(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x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x于20xx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x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xx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三、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申请人:
日期:
转执行申请书篇4
申请人:_____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申请请求: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__元;
2、依法强制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案件受理费、鉴定费__________元;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直至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为止;
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的依据:
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已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书的内容且已超过履行期限。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转执行申请书篇5
申请人:兰x法,男,1961年3月8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11栋401室。
被申请人:兰x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99号。
请求事项:
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及理由:
1、申请人经营该100亩土地合法有效。因为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申请人于20xx年9月24日受兰x辉委托经营其向龙海市x村民委员会承包的100亩土地,约定期限是20xx年。即,申请人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截至日期是20xx年9月24日。
2、兰x辉申请将其承包的100亩退还村委会的申请报告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为兰x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到庭作证该申请报告系其所呈请,所以该申请报告的真实性无法考证。因此,在申请人合法有效的经营期限内,x村委会将该100亩土地重新发包给兰x勇的合同无效。
3、本案执行后,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土地而投资的损失难以索赔。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为经营管理确有投资,而申请人在案后多次向x村委会索赔,均以被告知没有资金理赔而告终。因此,如果贵院强制执行让申请人退还该土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4、申请人并非无礼阻止贵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土地而投资32万多元,而其中的70亩土地已经由被申请人经营管理多年,而x村委会至今未赔偿申请人为该70亩土地的.投资损失。现申请人也只是提出以下请求:或者由x村委会赔偿申请人为该100亩土地投资328004元的损失,申请人退还剩余的30亩土地,或者申请人继续经营该30亩土地,而申请人为70亩土地的投资损失抵消申请人继续经营该30亩土地所需支付给x村委会的费用。
因此,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