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心得体会7篇

时间:2023-12-31 12:48:03 分类:心得体会

为了得到更多读者的喜爱,我们需要在顺理好自己思绪后再动笔写心得,要想记录的心得体会更有价值,就必须明确表达出自己的感受,以下是58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新劳动法心得体会7篇,供大家参考。

新劳动法心得体会7篇

新劳动法心得体会篇1

近日,我在长沙参加了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主办的为期一周的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培训班。我是带着问题去参加培训,感到获益匪浅,现将我的培训心得汇报如下:

一、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析。

1、法律的适用范围的变化。《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医院等组织。未毕业的学生不是劳动者,应签订实习协议。返聘人员不用签劳动合同,不用交社保,也不构成工伤事故,但得交意外伤害保险。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变化在于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工会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地位,放在了和企业平等地位。

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试用期的变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5、违约金的规定的变化。《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只有第二十二条培训费用和第二十三条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支付违约金。

6、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的变化。现行法律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与新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一个月内的,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经济补偿、经济赔偿的标准首次以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相关规定原来也有)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合同解除,用人单位不得在档案和保险关系的移转上再刁难劳动者了。

该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9、劳动者解除合同更容易,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更难了。

劳动者预约解除的条款是: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随意解除的条款是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增)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新增)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针对学习的内容,本人对公司现有的人力资源状况,做了分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劳动关系的确认。在20xx年3月前,我司非编劳动人员即没有按照劳动法购买社保医保,而且劳动合同是不规范的,虽然现在已经规范,但是依旧存在历史问题,容易被翻旧账。而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于1998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证言等。

二、我司拥有一部分大龄员工,他们是公司的财富,但同时由于到达退休年龄而无法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虽然已经购买了商业保险,但商业保险的赔付额度远远不足以抵消工伤所带来的损失。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里面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受伤害员工《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伤待遇、护理费、因公致残致死职工的工伤待遇等。

三、我司出现过一部分员工因旷工而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从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如果以后发生劳动纠纷,公司应以法律事实需要的证据予以印证。首先,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收集并保存证明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实时证据,例如:工资单,用以证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变更的书面变更,用以证明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会议记录、员工阅读签字,用以证明决定通知等文件送达劳动者的寄送签收回执等。其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公司应当收集可以证明处理事件真实的资料、证明,以防出现劳动争议中的被动局面。

四、我司现在非编员工已经全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他们的劳动合同签订后没有发还给个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一章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安保部保安入职的时候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劳动法心得体会篇2

今天中午吃完饭,我的大脑中猛然想起了一个主意:今天中午反正闲着也是压着,为何今天不让我来洗碗呢!就这样,这个念头一直在我的心中徘徊着。

我在电脑桌前焦急的等待着。直到我看见了爸爸和妹妹从餐厅里走出来时,我马上冲进厨房,看见妈妈正在收拾垃圾,于是,我上前去对我妈妈说:“妈妈,今天中午就让我来洗碗吧!这也好让我来尝一尝你们洗碗的滋味吧!”妈妈说:“好吧,但是,你会洗碗吗?”我马上点了点头,说:“放心吧,妈妈,我平时看你洗碗,当然自己也会洗了.”妈妈听了我的话,才放心下来,让我去洗碗。耶!我心想,太好了,我可以洗碗了!

我搂起了袖子,左手拿起了碗,右手拿起了筷子,将围在碗旁边的剩菜和垃圾用筷子推入了盆子中,倒在了垃圾桶里。真正的任务现在才刚要开始。我来到了水槽边,打开水龙头,将水倒入了锅中,放在煤气灶上烧起来。等水烫了起来,我就将碗放入了水中,在放了一点洗洁精,拿上一块抹布,在碗上擦了起来。我越擦越起劲。等洗了一遍以后,我将碗拿了出来,放在水槽里用水冲了一遍,用干抹布将碗擦干,放入了消毒柜里。最后,再将锅擦干净,这样一来,就大功告成了。

通过了这次的洗碗,我可以体会到妈妈是多么的辛苦啊!在这么热的天气下还要干活。

新劳动法心得体会篇3

通过学习《你的工资从哪里来》感触很深,领会如下:

上班拿工资,这好像是至理名言的事。可是,你的工资从哪里来这个看似简略的发问,并不是每个上班的人都可以真正地懂得。“当寰球经济处于危机环境下,我们每一个人的工资都跟企业团体密不可分的,它不是企业‘发’的,也不是领导赏赐的,而是通过我们辛苦的付出、努力的工作应而失掉的相应回报,是我们自己‘挣’出来的。”细细品读此书,就能够悟出良多的情理。从这个角度来讲,保护公司好处就是维护我们的自身利益。

一、工资从工作绩效中来

企业的利润是由员工所创造出来的。客观地说,员工所发明利润的多少将直接来自于工作效绩的高下,这也是员工本身价值的一个重要体现。事迹是一个企业的性命,每一个企业都把重视业绩当作本人企业的主要组成局部,而且把业绩当作员工的重因素质之准则。

员工所创造利润的多少将直接来自于工作效绩的高低。经理心中分数很高的人员,一定是那些业绩凸起表现的员工。当然,他们将获得更丰富的奖赏。对员工来说,杰出的业绩是靠埋头苦干干出来的,毫不是口头上说说就能得到的。所谓:‘想吃桃就先种树,想播种就先付出’。就是这么一个简单易明的道理。

业绩对员工和公司的重要性不问可知,企业要欣欣向荣,必须有好业绩,员工表示优胜也需要好业绩,员工们天天早出晚归、辛劳努力的工作,如果没有好业绩,公司不赚钱,那所有就想当于都免谈,‘苦劳并不代表功劳’!如果没有业绩,公司不赚钱,拿什么给员工发工资呀一个为公司着想的员工,应千方百计地想着如作甚公司创造价值,而要做到这一点,要害的就是拿业绩谈话。

在企业中最受看重的员工,并不是那些只晓得埋头苦干的员工,只有那些出结果、重功效的员工,才最有发展前程。有这样一个理念:“不重进程重成果,不重苦劳重功劳。”企业里最器重的是你的“功”,而不是你眼里的“苦”。作为一名员工,你要寻求的不是“苦劳”,而是“功绩”。

在我们这个时期,多的是“忙人”。他们每天急急忙忙地上班,急匆忙忙地说话、急急忙忙地做事,可到月底一算,却发明自己并没有做成多少件像样的事情。他们往往以一个“忙”字作为自己努力的美丽外衣,却没有想到,如果你已身心疲乏然而一无所获,这种忙,只能是“穷忙”、“瞎忙”,没有给自己和单位带来效益。在无意中挥霍了你的生命。

二、工资从企业的利润中来

一个企业,生存的独一理由就是创造利润,有利可图是一个企业经营的意思跟目标。对在企业工作的员工来说,劳动是营生的手腕,只有通过劳动为企业创造价值,企业有赢利,员工才干获取报酬,能力有稳固的生涯保障。谁为企业赚得多,谁的工资就领得多。假如你不能为企业赚钱,只有被裁员或减薪。确实,作为工薪阶层的员工,在多年的职业的时光里,月月等候着、期盼着单位发工资,引导发奖金,仿佛只有我在企业里待着,按时高低班、出满勤、干满点就必定可能领到工资,单位发工资就成为理所应该、理所当然的事件,什么“个人业绩、公司利润”都与我相距甚远。

新劳动法心得体会篇4

如今我们还是学生,似乎与劳动拉不上关系。但我们终究会结束学校生涯,走向社会的。到了社会,如果你找到了工作,就已经和劳动法里的内容发生了关系,所以我们队《劳动法》的的了解和学习是必须的,所以在这学期我选修了《劳动法》这门课,我想这对我以后职业生涯会有很大帮助。作为一名将来普通的劳动者,《劳动法》将为我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提供法律的帮助。

在劳动法课堂上,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我学习到劳动法对普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同时我也了解到拥有那些权利并不代表你就能享用这些权利。现实生活中,我们肯能会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如果出现以上合法权利被侵犯,我们可以根据《劳动法》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这样我们合法的权利才会得到应有的保护。

例如在签订了而合同的情况下,在私人用人单位做了三个月,期间勤勤恳恳还加班两小时,不迟到、矿工,也不违反私企里的规章制度,却无缘无故被老板炒鱿鱼,还拿不到工资。这样的行为,明显是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这时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将老板告上法院。

原因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另外如果公司老板或人事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公司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

总之,学习劳动合同法有助于每一个人。不管是企事业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用法律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懂得劳动合同法的签订和保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

新劳动法心得体会篇5

劳动创造了美,劳动是艰苦的,是勤劳者的拥有。

家里已经很长时间没有打扫了,到处都是灰尘。今天,我们全家人出动大扫除。妈妈打扫厨房、客厅、卫生间,我和姐姐打扫卧室和阳台,爸爸洗衣服。

唉,卧室是木地板,用着舒服,可擦着受罪呀!我先将抹布放在水盆中,结果用力过猛,水喷我一脸,还洒了一地。我拿两个抹布,一个湿的,一个干的,先用湿的擦一块,再用干的擦一块,可是擦完后脏东西还在地上,妈妈告诉我:“先用湿布擦一遍把脏东西粘走,最后再用干抹布擦一遍。”我只好前功尽弃,从头开始。姐姐提醒我:“要横擦就一直横擦,要竖擦就一直竖擦!”我按着木地板的位置擦,一块一块擦,由于我的方位随时变化,我时不时就要来一个“乾坤大挪移”。

第一遍擦完了,该用干抹布擦。我想到一个办法,把抹布铺平,一脚踩一边,像螃蟹横走似的用脚擦,这样还不用弯腰。我开始实行我的伟大计划,刚开始还算顺利,可后来挪动的时候,右脚踩住了左边的抹布,左脚挪动时,脚下没抹布,让我摔了趔趄,真是险!我的卧室完成了,妈妈说:“地角钱擦了吗?”“没有”我说。我急忙跑回卧室擦地角线,我怎么这么粗心,竟把这个小地方忘了!

我和姐姐完工了,妈妈还在卖力的干。我和姐姐各打扫一个卫生间,我同意了,妈妈说:“马桶也要擦!”我真后悔,可是答应的事不能反悔,我先把洗面台擦了擦,整了整,就剩刷马桶了。我拿起刷子,捏住鼻子,“蹭蹭蹭”的刷着,一些脏东西掉了,还有一些污垢还死皮赖脸的不走,我罢工,可想想,是自己使用,我闭上眼把我全部的力气用上擦,马桶干净了,我的成就感油然而生。

我们一家人足足干了一上午,把家打扫的一尘不染,通过这次劳动,我尝到,劳动不仅是艰苦的,也有幸福的味道,成就的喜悦,劳动是有滋有味的。

新劳动法心得体会篇6

家务,两个对于大家来说并不陌生的字眼,再平凡不过了。可是,平凡又平凡的家务,却在我的脑海中,成为一滴永远不会被蒸发的海水,永远在我的记忆海洋中漂荡。

刷锅,简单吧?可如此简单的一件事,却让我无可奈何。

带着大汗淋漓的身躯,回到家里。已经忙碌了一上午的母亲,心疼的对我说:“看你,满头大汗的,来,先洗把脸吧。”接着,笑着对我说:“王子,你不是囔着要帮着做点家务活吗?回头帮妈妈刷刷锅。”

我一听,心中却有一种轻视的感觉:“切,不就是刷锅嘛,太简单了。”

飞也似的洗了脸,我冲进厨房,一切准备就绪。

先打了一些水,倒入锅中,接着,我拿起带柄的钢丝刷,冲刷锅里讨厌的油腻。刷呀刷……咦?怎么还有油腻?再来一遍,怎么还没刷干净?

第三遍……第四遍……第五遍……第六遍……我刷呀刷,怎么就是刷不掉?而且,全身发痒,手上沾满了油腻。我急了,心中直问自己:“奇怪了,平时觉得简简单单的一件事,到我手上怎么就变得如此之难?”心急则体热啊,额头上,“滚滚长江”也开始奔流直下。

我是个急性子,做什么事总想一帆风顺。如今,又被这点困难所阻挡,但我总不能傻站着在这里干着急吧。在我面前,这种困难,似乎从一个小小的小水沟,霎时变成了高不可及的珠穆朗玛峰,出现在我面前,挡住了我前进的步伐,拦住了我通往成功的道路,使我变得手足无措。

正当我一筹莫展时,我的脑海里回忆着妈妈刷锅时的景象:倒上水……然后……哦,对了,妈妈总是先把水煮开,再来刷锅。我试着这样做,啊,这方法是再灵验不过了,滚烫的开水,将粘在锅里的油腻散开,这样,锅刷起来即快又干净。看,我用这种方法所刷得锅,干干净净,一点油腻都没有。

瞧,如此一件小小的事情,也得花上自己的精力,也得用自己的智慧,把事情做得又快又好。而且,妈妈成天要洗衣服、拖地板、做饭、煮菜……比起我刷这么一个锅,简直是天差地别。是呀,我们都应该多帮帮父母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减轻减轻他们身上的担子。人们常说,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是的,要想做大事,必须先做好各种小事。

新劳动法心得体会篇7

3月4日,在“两会”代表上提出“八荣八耻”这个建议,号召全国人民都行动起来。一时间风起云涌,八荣八耻进校园,八荣八耻进社区,八荣八耻进餐馆,

八荣八耻进工场等等,我暗暗思索着,“八荣”所包涵的内容不就是中华民族一直倡导的民族精神和传统美德吗?

孝顺父母,关心亲人是我们的义务,但我却认为亲人关心我是理所当然的,却没有把关心亲人当做我的义务。直到有一天,我看了一则日记,那则日记里写的是一个十一岁的小女孩很懂事,每天都帮助家人做力所能及的家务活,而且从不向父母伸手要零花钱。看了那则日记,我的脸霎时红了,一个十一岁的小女孩能做到如此,而我却不能做到,相反地从来不帮父母做家务事,连自己的衣服都要妈妈洗;自己的房间都要妈妈打扫;整天缠着爸爸妈妈买这个买那个。从这天起我决定改变自我,决定改掉那数不尽的缺点,做一个孝顺父母,关心亲人,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的家庭小帮手。

一个星期天,我很早就起床了。不但洗好了一家人的衣服,而且打扫了自己的房间。我觉得这样做还不够,那本就是应该做的事,所以,便继续做家务。我首先拿了簸箕和扫帚来扫地。因为不经常做,我感到无从下手,但我记起妈妈扫地时好像都是从客厅先扫起的。于是我来到客厅,一点一点地扫。这中间的过程并不是很顺利,不是碰到桌子就是碰到椅子,但我极回忆着妈妈遇到这些困难是的做法,也按照妈妈地方法去做,果然管用。扫地的时候也有过疼痛,有一次,扫到桌子时一不小心,额头撞上了桌角上,额头立刻起了青一块|、紫一块,当时我顾不得疼痛,一心一意想把家务事做好。之后我又做了许多家务事。做完这些事,妈妈还未起床,我又躲回我的房间去,就算给妈妈一个意外的惊喜吧!

从此以后,我再也没有缠着爸爸妈妈买这个,买那个了。我已学会了勤俭节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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